《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学图书馆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中小学图书馆在深化基础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助推学习型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应有作用,根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2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教委基〔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请转发到所属各中小学校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我委将根据《规程》,另行制定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检查评估方案和具体内容指标。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9月8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图书馆规程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设立的图书馆,是依法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 中小学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资源中心,是学校文化建设和课程资源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为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工作服务、实现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健康、自主、持续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师生的需求,利用馆舍资源、设施资源、人才资源和文献资源等,完成以下任务:
1.提供文献资源的检索、利用、开发、整理和参考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2.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配合学校的文化建设和课程教材资源建设。
3.为学科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和专业发展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
4.按照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完成图书馆的教育、教学工作。
5.开展利用图书馆知识的教育,在相关教师的配合下,努力使学生养成积极利用图书馆的习惯,形成浓厚的阅读兴趣,掌握科学的阅读方法,培养文献信息的检索、辨别、利用的能力和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其持续终身的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
6.加强与学校各部门的密切协作,争取社会和家庭的支持,采用生动活泼、学生喜闻乐见的组织形式,指导学生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阅读活动,引导学生从优秀书籍中汲取精神养料,提高思想道德和文化科学素养。
7.开展馆际协作与资源共享,拓展图书馆的功能;创造条件,为社区和学生家长提供文献资源的利用服务。
8.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读者服务活动和阅读推广活动,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助推学习型社会和书香社会建设。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市、区教育管理部门均应设立中小学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和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学校应由校长直接分管图书馆工作。
第五条 中小学图书馆应设立馆长,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图书馆各项具体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由中小学教师或图书馆相关专业的人员担任。中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中学图书馆馆长应具备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小学图书馆馆长应具备初级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和图书馆工作,具备图书馆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日常工作。承担图书馆教育工作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编制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总数内合理确定,应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和服务师生的需求。
第十条 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图书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在职培训进修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中小学图书馆馆长在学校的岗位、职务和报酬等的定级应不低于教研组长的水准。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调资、晋级或评奖,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实绩,与所聘专业职务的同类人员等同对待,并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中小学图书馆选聘优秀教师、骨干教师担任兼职馆员,聘请符合条件的家长代表担任图书馆工作志愿者,组织学生参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文献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利用服务
第十三条 中小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基本要求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