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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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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9日

一、读者凭本人指纹进入图书馆借书。

二、借书量与借期:学生每次可借2册,借期最多为30天,教师可借10册,外聘教师限借2本,借期半年。如需要可续借一次,但须到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到期不办续借手续,责令退还书籍。

三、图书馆实行开架借阅图书。进入图书馆的读者,个人所携带的物品及已办理外借手续的图书均不得进入图书馆。

四、各书库实行座位号卡选阅图书。即读者进入图书馆时,先领取座位号卡。在书架上取阅图书时,从书架上取下一本(不允许同时取下几本)图书翻阅时,须把座位号卡放在书的原位置上,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图书归回书架时放错。当选定需要的图书时,把座位号卡取出,交图书馆工作人员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擅自藏匿图书,不得擅自携走。

五、在办理借书手续前,读者应仔细检查所要借的图书有无涂画、污损、缺页、破损等。若有,应向工作人报告,以便盖上图书馆的相关印章。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概由本人负责。

六、读者在选书时要随时整理书架中不整齐的图书。读者对所借的应加以保管和爱护。不得在书中划线、圈点、批注、撕、挖、裁等;不损坏书标、条形码等。违者,应照价赔偿。并将学生移交班主任处理。

七、读者从书架拿出的图书未经办理借出手续而出门的行为,视作偷窃图书论处。凡偷窃书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八、读者在规定的借期内,可自由还书。图书有污损等情况,应按书价赔偿。

九、办理还书手续时,请与管理人员当面核对无误后离开,否则责任自负。

十、读者外借的图书,如本馆有急用,可提前催还,读者应予以合作、支持。

十一、工具书类书籍只准在馆内阅读。

十二、学生休学、转学、毕业,教职工调离、退休必须归还所借的书刊,方可签办离校手续。